渝中小企〔2015〕175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地税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税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由审批改为备案工作移交担保机构所在地区县办理,现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余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二、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担保机构在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担保机构在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行备案。
(三)担保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四)担保机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三、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可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自动生成,网址:http://coids.sme.gov.cn,也可自行填报)。
四、担保机构对报送的免征营业税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应当完整保存各项备案资料。担保机构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备案资料的,不得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免征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担保机构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对担保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担保机构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2015年9月30日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机构,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若上述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七、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每年年末应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地税局书面报告本区县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情况(见附件2)。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将定期对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进行事中、事后风险管理和评估,并对相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市中小企业局 莫晓勇 67505686
市地税局 肖 杨 67572663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地税局 2015年11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