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
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财政局:
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到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我市出台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渝中小企〔2015〕143号,下称渝中小企〔2015〕143号)。现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为切实保证企业通过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改善经营管理、解决融资困难并能尽快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孵化板”)挂牌的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存续期一年(含)以上,且符合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市区(县)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经审核,工业类企业净资产或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含)人民币;其他行业的企业净资产或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五)企业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且财务基本规范。
(六)企业自申报之日起承诺两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有在孵化板挂牌意愿的企业可通过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政务网登录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挂牌孵化板申报系统,填写并打印《企业拟挂牌孵化板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关申报资料(附件2),企业签章后于每年3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从辖区申报企业中择优排序选择并在《企业拟挂牌孵化板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各区县每年推荐不低于10家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集中推荐给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对区县推荐企业进行初审。
(四)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账簿体系及完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核实企业相关财务状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经审核符合孵化板挂牌条件,或者按照审核要求整改后达到孵化板挂牌条件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提交至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备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六)经审查合格的企业获准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
三、政策支持
凡符合本通知要求获准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孵化板挂牌、且出具两年内完成股改承诺函的企业,将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经初审后合格的拟挂牌孵化板中小微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相关辅导费用由市中小企业局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会计师事务所。
(二)经审查合格并获准在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的企业,其挂牌孵化板的备案费、首年挂牌年费、咨询服务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照2.1万元/户的标准直接补助重庆市股份转让中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不再对挂牌孵化板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孵化板挂牌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股改后再挂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成长板”)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5万元。
(四)从挂牌孵化板的企业中遴选一批纳入我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项目储备库,并开展融资服务对接。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2016年6月30日前,凡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孵化板挂牌并取得挂牌备案确认函的企业,按照《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渝中小企〔2015〕143号)文件执行。
(二)2016年6月30日后,严格按照本次调整后的要求支持企业在孵化板挂牌,不再对在孵化板挂牌企业直接给予奖励资金。
(三)原《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渝中小企〔2015〕143号)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应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联系方式:市中小企业局 李 珣 67625690
市财政局 赵蔚然 67575260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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