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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9 14:48:20
发布者:nongye
来源: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点击次数:0

渝经信发〔201660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



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审补委,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鼓励工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经市经济信息委第8次主任办公会和市审补委2016年第2次全体会议审定,现将《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奖励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审补委,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201611-6月30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请在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后每半年的申报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审补委         


 

201699日         



 

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


 

奖励试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上下游就地链接,促进工业经济集群发展,鼓励我市工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即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市辖区范围内工业总产值不低于10亿元对产业链长的龙头企业工业总产值可放宽到不低于5亿元


 

(二)申报单位以独立法人进行申报,也可以企业集团形式进行申报,但企业集团内独立法人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标准


 

(一)配套采购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含服务外包和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半年配套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上年度同期实际配套采购结算额为基数),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


 

(二)对龙头企业半年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户数新增10户、25户、40户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三)对龙头企业配套采购《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2016版)》和《重点医药品种目录(2016年版)》内工业产品(含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的,半年采购额占总额20%30%40%以上,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四)对龙头企业半年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五)对龙头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强度在1%1.5%2%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以上奖项合计,采用四舍五入、小数点取整的方法,单个龙头企业半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民营龙头企业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凡符合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可根据申报条件,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http//www.cqfund.gov.cn,咨询热线电话:“96005”)申报;


 

  2.资格审查。对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项目,接件中心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报接件中心;


 

  3.资料审核。区县审补委初核,市经济信息委行业对口处室复核。市经济信息委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核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审批。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奖励标准,市审补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由市审补委全体会议审批;


 

  5.网上公示。项目审批后由市审补委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公示5个工作日;


 

  6.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7.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二)国有(国有控股)和外资企业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凡符合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国有(国有控股)和外资企业,可根据申报条件,向“重庆市工业振兴资金申报网”(网址:http://gy.cqfund.gov.cn/)申报;


 

  2.资格审查。对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项目,接件中心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报接件中心;


 

  3.资料审核。区县经济信息委初核,市经济信息委行业对口处室复核。市经济信息委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核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集体决策。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奖励标准,市经济信息委产业政策处按程序提出奖励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由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5.网上公示。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工业振兴资金申报网”公示5个工作日;


 

  6.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7.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由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申报资料


 

  
(一)封面为“XXX年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申报书”。(含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联系方式);


 

  (二)申报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关于申报XXX年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的报告”。(内容:申报单位主要生产产品、销售经营情况、经济效益情况,本市为其配套企业情况及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填写《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申报表》(附件1)、2015年、2016年同期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单位目录(目录内容:单位名称和购买产品金额)(附件2)、2015年、2016年同期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凭证统计表(附件3)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的上年研发投入证明等;


 

  (五)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工业龙头企业本地配套采购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每半年申报兑现一次。在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组织开展申报。资金来源分别从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工业龙头企业要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建立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产品项目库的通知》(渝经信产业〔201658号)要求,开放配套产品采购体系,如实填报配套采购产品信息登记表和配套采购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情况表,并积极参加配套采购对接活动;


 

(三)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取消本次奖励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收该单位的奖励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界定,以市统计局每年度公布的大型工业名单为依据,未在此名单以内的,视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


 

(五)本办法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主要指制造业产品(含服务外包和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不含采矿业工业产品和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


 

(六)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办法;


 

(七)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由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审补委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申报表


 

2.2015年/2016年同期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单位目录


 

3.2015年/2016年同期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凭证统计表


 

4.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样本)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审补委,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鼓励工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经市经济信息委第8次主任办公会和市审补委2016年第2次全体会议审定,现将《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奖励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审补委,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201611-6月30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请在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后每半年的申报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审补委         


201699日         



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


奖励试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上下游就地链接,促进工业经济集群发展,鼓励我市工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即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市辖区范围内工业总产值不低于10亿元对产业链长的龙头企业工业总产值可放宽到不低于5亿元


(二)申报单位以独立法人进行申报,也可以企业集团形式进行申报,但企业集团内独立法人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标准


(一)配套采购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含服务外包和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半年配套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上年度同期实际配套采购结算额为基数),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


(二)对龙头企业半年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户数新增10户、25户、40户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三)对龙头企业配套采购《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2016版)》和《重点医药品种目录(2016年版)》内工业产品(含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的,半年采购额占总额20%30%40%以上,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四)对龙头企业半年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五)对龙头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强度在1%1.5%2%以上的,分别按应奖基数10%15%20%予以加计奖励。


以上奖项合计,采用四舍五入、小数点取整的方法,单个龙头企业半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民营龙头企业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凡符合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可根据申报条件,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http//www.cqfund.gov.cn,咨询热线电话:“96005”)申报;


  2.资格审查。对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项目,接件中心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报接件中心;


  3.资料审核。区县审补委初核,市经济信息委行业对口处室复核。市经济信息委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核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审批。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奖励标准,市审补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由市审补委全体会议审批;


  5.网上公示。项目审批后由市审补委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公示5个工作日;


  6.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7.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二)国有(国有控股)和外资企业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凡符合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国有(国有控股)和外资企业,可根据申报条件,向“重庆市工业振兴资金申报网”(网址:http://gy.cqfund.gov.cn/)申报;


  2.资格审查。对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项目,接件中心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报接件中心;


  3.资料审核。区县经济信息委初核,市经济信息委行业对口处室复核。市经济信息委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核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集体决策。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奖励标准,市经济信息委产业政策处按程序提出奖励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由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5.网上公示。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工业振兴资金申报网”公示5个工作日;


  6.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7.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由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申报资料


  
(一)封面为“XXX年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申报书”。(含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联系方式);


  (二)申报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关于申报XXX年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的报告”。(内容:申报单位主要生产产品、销售经营情况、经济效益情况,本市为其配套企业情况及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填写《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申报表》(附件1)、2015年、2016年同期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单位目录(目录内容:单位名称和购买产品金额)(附件2)、2015年、2016年同期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凭证统计表(附件3)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的上年研发投入证明等;


  (五)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工业龙头企业本地配套采购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每半年申报兑现一次。在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组织开展申报。资金来源分别从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工业龙头企业要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建立重庆市工业龙头企业配套产品项目库的通知》(渝经信产业〔201658号)要求,开放配套产品采购体系,如实填报配套采购产品信息登记表和配套采购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情况表,并积极参加配套采购对接活动;


(三)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取消本次奖励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收该单位的奖励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界定,以市统计局每年度公布的大型工业名单为依据,未在此名单以内的,视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


(五)本办法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主要指制造业产品(含服务外包和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不含采矿业工业产品和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


(六)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龙头企业配套采购市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奖励办法;


(七)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由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审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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