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期间,遇到了几个问题。现将这几个问题及看法做以下归纳:一、可否在发票中写两个收货商?某瑞士公司广州分公司前来我处办理发票认证,本人发现该公司所提交发票上的收货商一栏显示了两个收货商,分别是瑞士总公司与其土耳其客户。该公司办事员解释道,在发票上显示两个收货商是出于“业务需要”,这批货是由广州分公司出口,运往瑞士总公司,再由总公司将货物运往土耳其客户,故在发票上显示两个收货商。就可否在发票上显示两个收货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此问题,向客户了解他的实际业务需要,并表达自己的看法。该公司办事员的解释只是从货运的运输路线考虑,并未从实际的业务需要出发。该批货物的最终收货商是土耳其客户,该发票的商事证明书也供土耳其客户用于清关,瑞士总公司只是其中的中转点。如果在发票上显示两个收货商,则会与提单产生不符点,引起清关的麻烦。故建议该办证企业在发票的收货商中只显示土耳其客户,在运输路线中则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瑞士总公司中转运至土耳其。
二、国外客户要求出口商在发票上显示制造商信息,但出口商并不想透漏,如何处理?某化工企业要出口一批化工原料至国外,进口商要求该公司在发票上显示制造商信息,并将发票拿至贸促会认证。因涉及商业秘密,该公司不想透漏,但又不知该如何满足国外客户的要求。一般情况而言,出口商应满足客户要求,但出于该公司的特殊考虑,则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寻求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法。该公司办证员说此次是他们的第一次合作,进口商对国内化工原料的质量情况不太了解,进口商出于贸易安全的考虑才提出这种要求。在了解该公司的情况后,建议由该公司出具一份声明,声明该公司出口的这批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交相关检验报告作为佐证材料,交至我处办理商事证明书,以满足国外客户需求,打消对方对货物质量的疑虑,确保双方贸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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