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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研活动诚信管理细则》核心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9 16:37:28
发布者:nongye
来源: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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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导实施、市级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各类专项(科研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成果奖励等)项目,以及其它专项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活动。

解读:诚信管理实现“管理过程全覆盖”,诚信管理的全过程由过去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4个阶段向前端和后端分别进行延伸,前端延伸至指南编制与咨询阶段,后端延伸至监督与评价阶段。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

科技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全过程相关事项提出评审、评估、咨询、论证意见,供管理部门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指导和监督,制定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方案,独立开展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的独立法人组织。

解读:诚信管理实现“责任主体全覆盖”,拓展了4类责任主体的范围,单位主体由项目牵头单位扩展到项目参与单位,人员主体由项目负责人扩展到项目主要参与人,专家主体由专业技术人员扩展到综合管理人员,第三方机构主体由项目管理机构扩展到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机构。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解读:对项目承担单位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均属于失信行为。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解读:对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等均属于失信行为。

第七条  科技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解读:对科技专家的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10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等均属于失信行为。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解读:对第三方机构的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9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等均属于失信行为。

第十条  对失信行为,视其责任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解读:针对各类科研活动失信行为,细化了处理措施,从“警告”到“禁止”分为九类。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失信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管理单位(部门)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扣减信用分值10分,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联合惩戒,并终身追责。

解读:对某些严重失信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责任主体,将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对被相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应当按程序进行失信行为记录。

失信行为记录可应用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命名(授牌)、科学技术奖励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过程。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在科技监督、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和内控管理等方面推广实施。

失信行为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发生时间、主要内容、行为层次、处理处罚结果,以及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责任主体为法人单位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信息。

解读:规范了失信行为记录的基本内容,强调失信行为记录不仅可以应用计划项目、平台、财政专项等全过程,还可在科技监督、绩效评价和内控管理等方面推广实施。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一般由系统自动记录,并根据已固化的系统失信行为扣分标准,自动扣减诚信分值。

人工记录应当作为系统记录的辅助性补充。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现场记录、抽查检查,以及举报投诉等。对投诉和举报行为需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核查,初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人工记录内容须经评估、核查后,方可作为新增的系统失信行为扣分标准进行系统固化。

解读:明确了两种失信行为记录方式。失信行为记录主要由系统自动记录为主。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由人工记录来完成,但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会有效。

第十九条  失信扣分遵循主从原则。同一失信行为扣分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应甄别该失信行为扣分的主从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按照主要责任主体承担该失信行为扣分总数的80%,其它责任主体平均承担剩余扣分数的方式,分别对责任主体进行失信记录和扣分。

解读:在多个责任主体共同的失信行为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时,由于双方都存在有过错,但双方过错对造成后果的作用有大小之分,其中过错大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即主要责任,过错小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即次要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失信行为的申诉相关工作。

(一)责任主体对失信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由法人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并出具证明材料,逾期申诉不予受理。书面材料可采取寄送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二)同一事项限申诉一次。申诉受理调查过程中,原生效的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三)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或不予恢复信用分值等处理决定,并通过系统告知申诉者。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和申诉各方的合法权益。

解读:明确了申诉工作职责和要求,推行法人单位责任制,强调责任主体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由法人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述并出具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在附件中以工作流程图的形式细化了管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承担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解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文件精神,以信任为前提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在科研计划项目的各个环节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应遵守的基本约定及失信后的处理规则,经个人签字、法人单位签章后,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作为提交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内部工作机制。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责任主体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本级科研诚信情况。

解读:强调法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内部工作机制,作为诚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职尽责,强化自身诚信建设与管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责任主体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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