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发布,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第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特制定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其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5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会费收取
会费收取范围为协会各会员单位,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各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会费按年度实行一次性交纳,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纳当年会费。经批准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协会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费交纳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各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后,由协会开具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协会账户信息如下:
1、账户名称: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2、开户银行:恒丰重庆分行两江支行
3、帐 号:802319010122000077
(三)如协会会员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按照《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三、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的会费按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根据《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及编制财务报表,按会计年度进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理事会向全体会员通报。
(二)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经常务理事研究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四、本办法经2019年7月24日第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2011年7月26日起实行的《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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