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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切实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5 14:50:32
发布者:nongye
来源: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点击次数:0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切实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处,并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电子邮箱:sswwagc@163.com

传真电话:023-62663019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

邮编:40006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中石油重庆销售公司、中石化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重庆民营加油站商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销售突出问题,杜绝成品油安全隐患,保障成品油油品供应质量,立足商务部门职责,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实际,提出了相关管理意见并经市商务委第××××次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中石油重庆销售公司、中石化重庆石油分公司等成品油批发企业要严把进油源头质量关,确保自有炼厂及外采成品油品质。重庆市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重庆民营加油站商会要督促会员企业把好进油源头质量关,杜绝不合格油品进入重庆市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自用油企业按需向批发仓储企业提出用油申请,由批发仓储企业对成品油自用油企业用油情况进行登记(见附件),按需向其批发成品油并按要求时限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首次购油时登记,全市通用,不重复登记),不得向未登记的自用油企业批发成品油。要持续巩固油品升级成果,推动国六标准汽柴油全面覆盖供应。加大配送车辆和加油站管理力度,利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强化成品油配送运输管理。

二、夯实管理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成品油购销主体监管责任,督促批发仓储及用油企业建立完善成品油购销台账进出制度,详细记录成品油购销台账及用途去向并整理归档,定期抓好台账合规检查,做到台账数据“日清月结”。督促批发仓储企业对照自用油企业“月用油数量”,严格批发供应成品油并如实登记。严格要求自用油企业加强成品油规范使用管理,防止出现企业自有产权(租赁)以外的设施设备使用成品油和二次转卖问题,密切关注用油去向,严防私下售卖行为。督导用油企业抓好储油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批发仓储企业每半年(7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自用油企业用油情况。

三、强化联动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用油登记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或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批发仓储及自用油企业台账建立及合规情况,批发仓储企业是否存在向无经营资质的企业批发成品油行为、是否向未登记的自用油企业供应成品油,自用油企业是否存在自有产权(租赁)以外的设施设备使用成品油和二次转卖等非法行为等。密切关注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苗头,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打早打小,防微杜渐。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合法销售和使用成品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使用非法成品油的危害性和安全隐患,扩大知晓度,让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彻底消除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的生存空间。 

附件:成品油自用油批发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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